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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绍兴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6-10 13:33:36 浏览:572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37 号 )文件精神,现就 2022 年绍兴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 5.5%) 的参保单位,2021年末参保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进行返还。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 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返还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二)参保单位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 还。计算方式一:(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 年末失业 保险参保人数) ÷2020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 式二: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四、返还方式

(一)免申即享。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参保单位 (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无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通过大数据取数筛查确定返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到单位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自主申报。“免申即享”外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    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首页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进行申领 (申请表见附件1),或前往绍兴市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时间截至 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说明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 附件 2 ) 。

(三) 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